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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2年拟筹建泰安市重点实验室(第一批)的公示

文章出处:新闻中心 发表时间: 2024-01-11 01:36:09

  根据《泰安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泰科发〔2019〕12号)等规定,经相关的单位申请、县市区(功能区)推荐、专家评审等程序,经研究拟批准筹建泰安市超(特)高压交直流互感器重点实验室等23家示范类重点实验室;拟批准筹建泰安超高压新材料胶管开发重点实验室等21家培育类重点实验室,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月25日至5月31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反映。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在书面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注明有效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在书面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注明有效联系方式。匿名异议和超出期限的异议不予受理。

  申请新建市级重点实验室须为已运行和对外开放的各类实验室,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依托单位须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或在我市设立的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研究方向符合我市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的策略目标要求;

  (二)实验室已运行并从事本领域研究1年以上,应用基础研究能力较强,研究水平在本领域处于市内领先、省内或国内先进,注重科技成果转化,具备承担科技计划能力;

  (三)依托单位年出售的收益不低于5000万元,每年研发投入占年出售的收益的比重不低于3%,并能保证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提供团队(2万元/年·人)等配套条件。

  (四)具备比较好的科研条件和设施,实验室面积应在600平米以上,科研仪器设施总值(原值)应在300万元以上,并能统一管理,开放式使用;

  (五)有较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具有结构符合常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固定研究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具有高级职称的研究人员不低于三分之一;

  (一)符合指南和条件的依托单位填写《泰安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将申报材料报送主管部门;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来复审,研究确定拟新建重点实验室名单;

  (四)主管部门在市科技局批准建设后30天内,组织依托单位填写《泰安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书》,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签订,作为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年度考核和验收评估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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