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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粤市监北稽罚〔2023〕029号)

文章出处:注册领取38元体验金 发表时间: 2024-01-02 18:28:21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8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粤市监北稽罚〔2023〕029号)。

  我局于2023年9月6日对当事人涉嫌生产不合乎行业标准的电线年塑料管材及管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于2023年7月4日对当事人生产的PVC-U冷弯难燃电线日)进行了抽检,经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验,PVC-U冷弯难燃电线日)样本的所检抗压性能项目不符合JG/T 3050-1998标准,被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经调查,上述批次的PVC-U冷弯难燃电线日)生产了1500条(生产单价**元/条,成本价****元)、销售了1500条(销售单价***元/条,出售的收益****元),没有库存。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事实。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工作单(抽样单号:C)、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书》(编号:1)各1份,鉴定意见证明当事人生产的PVC-U冷弯难燃电线管被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事实。

  3.2023年9月6日《询问笔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工作单(抽样单号:C)、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1)、当事人提供的产品投料表、产品合格证、存卡、发货确认单、生产销售库存单,证明当事人生产了PVC-U冷弯难燃电线.产品购销合同、企业生产销售库存单证明当事人销售了该批PVC-U冷弯难燃电线管货值金额和违法来得到的的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不合乎行业标准电线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我局于2023年10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当事人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当事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裁量档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仟肆佰肆拾捌圆整(¥2,448.00);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叁佰叁拾圆整(¥33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省非税收入缴费通知书所列银行(详见《广东省级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